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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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兰州)年会综述 文/杨成良 发布: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 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承办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19日至21日在兰州成功举行。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杨荣新教授,会长陈桂明教授(《中国法学》杂志主编),副会长田平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专业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姚红(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刘荣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谭兵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等,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出口雅久先生,以及常务理事、理事等共计220余人参加了本次年会。我校民事诉讼法专业教师唐力教授、吴杰副教授,以及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王炜、陈飏、郑妮、杨成良参加了本次诉讼法年会。 2008年9月20日上午8:30,副会长谭兵教授宣布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开幕。会长陈桂明教授致开幕词,甘肃政法学院校长王肃元教授致欢迎辞。会长陈桂明教授在开幕词中指出,本次年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针对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修改,进行主题研讨。主题研讨包括三大板块,即30年回顾展望与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全面修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二项内容是研究会成员的调整与增补。随后,大会按程序增选了副会长 5人,常务理事14人,理事62人。增选后理事会成员达到161人,我校陈彬校长增补为常务理事,唐力、吴杰、徐昕为理事。廖中洪教授被聘为研究会副秘书长。 上午10点至12点,大会由副会长田平安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厅王鸿翼厅长、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出口雅久教授等三人分别做了大会主题报告。 黄松有副院长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再审、执行两大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起草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已审查通过,即将公布;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也在起草准备中。关于再审程序问题,他认为:(1)关于案外人能否启动再审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204条之规定,应当认为是可以的,只要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就法院驳回其对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的裁定不服,即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若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则不得以同一事由申请再审;(3)法律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意在防止当事人多头申请的无序,提高权威,符合中国国情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实施中具体应注意:①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②若向原审法院申请或越级申请则按申诉处理;③对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以“裁定再审的法院”再审为原则;(4)对于“管辖错误”再审事由的规定,争议较大。这可以区分为管辖裁定已生效但判决未生效的,以及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未异议,但判决生效后提出异议的等几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说明再审事由;而且若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则不符合申请再审的事由;当然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除外。关于执行问题,黄松有副院长则从执行管辖(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并且原执行法院若控制财产而又需要撤销案件的,则在撤销前应向执行管辖法院移交控制的财产,以防止义务人转移)、执行救济、执行异议的事由、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限于实体问题;并且为防止当事人以一个判决对抗另一个判决,异议人起诉只能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间(属执行时效。即使超过期间,也应受理执行申请。对于不作为义务的判决,执行时效则应从作为之日起算期间),以及强制执行措施(我国立法中财产申报的范围无限制,各国立法罕见,但这在客观上增强了执行的力度和威慑力)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王鸿翼厅长就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题报告。认为:检查机关介入再审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立法的规定(既有上位法如宪法的规定,也有相关法如组织法的规定),介入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权威和公正;而且这也符合中国的国情,而国情即实践。当然其中有关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比如“抗诉”的提法是否合适?是否应当只能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抗诉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出席?等等。同时,王鸿翼厅长在报告中也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也是必要的。 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出口雅久教授以“修改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出口雅久教授认为:(1)日本新类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如公益诉讼、医疗纠纷、人数庞大的集团诉讼等),怎样满足大众对司法审判的使用和需求,降低诉讼成本,是日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2)日本民诉法1996年、2003年(最近的一次)的修改,主要集中在①充实审前程序,加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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