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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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温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2013年9月版)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对象为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教师教育学院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因病休学仍保留学籍的学生也可继续参保。 特别提醒:①已参加温州市(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的“温州市”都是指含这四个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学生,不再参加温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②同时参加温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温州市以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切记医疗费用报销时,一定要先到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报销。 2、特殊病种指那些?如何申报? 特殊病种指各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续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与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等八类。患者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领取特殊病种证历本,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并直接刷卡记账。 3、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缴纳,费用多少? 由学校统一组织按学年度缴纳。本学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7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50元。 特别说明:学校给予每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教师教育学院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每学年50元医疗补贴,如果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50元医疗补贴可直接用于保费,学生本人无需再缴纳;如果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50元医疗补贴发到学生一卡通用于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 4、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5、对就医医疗机构(医院)有范围规定吗? 应在温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见校园网学生处助学解困网页,具体以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布的为准)范围内选择就医;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须经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批准。 6、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理? 正常转诊:须转诊转院治疗的,持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盖章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到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转诊:在温州已发现病情,需转诊到户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学校医务室)开具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户口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特别提醒:(1)转诊转院必须从低级别的医疗机构向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转(如从二级医院向三级医院转);(2)转诊转院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前3天可补办;(3)如果户口已经迁到学校集体户的,可到学校保卫处复印户口本复印件。 7、参保学生享受怎样的医疗待遇? (1)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学生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2)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学生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8万元(单笔或累计)以下部分,温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温州市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自付。 (3)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4)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等18种疾病的参保人,在温州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中西医医院、温州市中医院住院,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到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报销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8、因哪些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用药、医疗服务项目等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2)未经瓯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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