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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越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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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越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菜越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和《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11]79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菜越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房屋征收事务处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菜越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长虹路,西至月亮湾公园,南起汉江河堤,北至建设西路—汉江南路—人民西路围合区域,房屋征收户数约7145户,建筑面积约68.6万平方米。上述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划予以保留的除外)需全部征收。鉴于该项目征收范围较大,为了提高房屋征收安置效率,房屋征收分期进行,首期征收范围为:东起长虹路,西至汉江南路,南起汉江河堤,北至建设西路的围合区域。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90天。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采购还建安置),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对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住宅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集中采购还建安置):征收人在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集中采购还建安置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具体位置及户型、楼层、建筑面积等另行公布)。具体办法:征收双方按被征收人选定的集中采购还建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根据价值对等的原则互补差价。
(二)非住宅房补偿安置办法
1、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房,证载用途为非住宅房,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采购商业性用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不实行集中建设安置,具体办法: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与征收人通过采购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按价值对等的原则双方互补差价。
2、征收产权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所属土地的评估价给予补偿。也可由征收人协调被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归属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调配或租用现有办公用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3、征收规模企业单位的生产用房,按照市政府现行“两迁”相关政策补偿。
4、企业破产改制后社会职能全部移交给社区的房屋和土地,其补偿对象为社区居委会;企业破产改制后社会职能移交给樊城区后由区政府委托社区代为管理的房屋和土地,其补偿对象为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补偿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补偿办法
(一)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1、未登记房屋的认定程序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包括房屋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建造年代等内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按照建成时点分为三个时间段,即:2008年1月1日以前、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8日期间、2011年7月18日之后。
(1)规划部门出具未登记房屋在两个时间节点(2008年1月1日、2011年7月18日)的卫星图片。(2)征收人对未登记房屋进行现状勘测并提供未登记房屋现状(四面)照片。(3)依据卫星图片和未登记房屋现状照片,规划部门对未登记房屋是否违建进行甄别认定,并出具认定书。(4)房屋征收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未登记房屋进行测绘,绘制平面图。(5)房屋征收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出具补偿认定意见。(6)未登记房屋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签字认可。(7)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对房屋征收主体提交的未登记房屋认定档案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房屋相关信息证明的出具
(1)房屋征收主体向房管部门提供未登记房屋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信息。(2)房管部门以户为单位,负责查证被征收人是否享受“四房(即还建房、房改房、经适房、公租房,不含商品房)”等情况,并出具房屋信息证明。(3)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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