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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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基金委???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 ?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例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8%,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则在该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并缴纳所得税。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要退还先前获得的业绩分成(即回拨机制),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是否可以冲减普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以退税,目前各类法规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 ? (四)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项目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伙人前期所有项目的投资成本,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在税务处理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从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目前在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综上,为直观表示,现将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项列表。需特别说明的是,表1中所列计税方法可能因各地的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 ?? ? ?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一)管理人的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公司制,也可能是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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