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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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流程

公司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 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 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 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 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 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 和制约。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 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 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 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 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 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 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 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 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 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 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 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 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 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 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 “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 3 个月)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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