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律责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法律责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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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责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法律责任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郑州公交医院 综合病区一 陈艳霞 ;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护士条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护理行为有明确的规范和相应的制约,执业护士应在护理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履行自己的护理行为,履行护理执业资格与法律责任。 1、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责任 《护士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护士的基本职责是: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护理学是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康复医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为一体的应用学科。执业护士必须经过正规护理职业教育,取得护士职业资格者方可执业。 《护士条例》第2章第7条也明确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年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008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明锦陪妻子蔡善华到界牌镇卫生院就医,当班“医生”张道中为其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为其开药打吊针,其间出现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明锦将界牌镇卫生院及张道中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5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明锦败诉,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张明锦不服,,于5月20日向渝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班“医生”张道中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当班护士蒋本武也没有护士证,为蔡善华诊疗的人员均没有诊疗资格,乃违反规定从事诊疗工作。张道中知道蔡善华有药物过敏史,但对患者用药过敏史未予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充分,没有事先准备相应的抢救措施。对蔡善华所用的药物,经安徽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相关药物成份,对此,界牌镇卫生镇没有提供证据排除其用了假药、没用处方中所开的有关药物而造成蔡善华过敏死亡的可能性。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定远县界牌镇卫生院赔偿张明锦因蔡善华死亡造成的相关费用,合计3458.4元,同时负担二审诉讼费4588元。; 护士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根据自己的职责实施护理。进行各种护理操作时,均应严格按护理操作常规、规程进行。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范围而实施的护理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护士负全部法律责任。如夜班值班时,护士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未通知医生,擅自给发热的患者注射了安痛定,结果患者对药物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患者死亡。该护士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范围,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由护士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在执业时,应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等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患者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护士应具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慎独的道德修养,高度的责任心,时刻树立以患者的安危为己任的工作态度。; 某医院护士因为粗心,在为婴儿洗澡的时候,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致使出生未满3天的婴儿的屁股等多处被烫伤。 2005年1月27日3时30分许,杨某在宾馆某医院生下覃儿。同月30日早上9时许,该医院的当班护士在为新生婴儿洗澡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先试水温,导致水温偏高,造成覃儿多处烫伤。烫伤创面红肿,有的地方还有大小不等的水泡,和部分表皮剥落。事发后,婴儿于当日转到该医院烧伤科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热水烫伤。覃儿于2005年1月30日至3月20日在该医院免费治疗共32天。 2006年2月15日,患者家人将该医院告到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577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42485.3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洗澡的过程存在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就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言,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 《病规范历书写基本》规定:“医嘱是指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什么指令,医嘱不得涂改。”《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护理。”医嘱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拟订的书面医嘱,是护士具体执行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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