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职务犯罪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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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职务犯罪;一、总论;(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特点;三、种类;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A.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B.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C.携款潜逃的。 ;(3)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4、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按照数额和情节,分别按照四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二、挪用公款罪;(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给还的。 ;4、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 、受贿罪;(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200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四、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二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二、渎职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共23个条文,计36个罪名。 三、新增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刑法解释: 1、刑法修正案(六) 2、相关刑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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