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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国际航行船舶保险;第十三 国际航行船舶保险;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二)船舶入级
船舶入级是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手段。国际上,船级决定运费和保险费的高低。
我国《船舶入级规则》规定,凡是船体强度、船舶设备、载重量与乘员定额、船舶性能等方面都符合规范的船舶,均可取得船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时需要再申请检验。;;;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世界海上保险市场上采用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使用率最高的是英国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标准条款。
中国的海上保险人使用的船舶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76年制定的船舶保险条款,1982和1986修正。
现在,国内的船舶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船舶保险合同适用的标准条款。可以是PICC条款,也可以是伦敦协会条款(ITC);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简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是于1986年依据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及中国的船舶保险实践和航运业发展特点制定的。
我国的船舶保险基本险条款,采用全损险和一切险、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并存于一个条款的做法。共有11个条款。;基本险主要条款:
承保责任
除外责任
免赔额条款
海运条款
保险期限与保险终止
保费与退费
被保险人义务
修理招标条款
索赔、理赔及争议处理;承保责任范围 —— 承保风险
海上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其它意外事故
火灾、爆炸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抛弃货物
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疏忽风险
装卸或移动货物、燃料时发生意外事故
船壳或机件的潜在缺陷
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租船人员疏忽行为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
污染风险(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承保责任范围 —— 承保损失
全损险
上述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的全损(实际、推定全损)
一切险
上述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的全损、部分损失、及下列责任和费用损失:
碰撞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
施救费用;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关于碰撞及其碰撞后果:
保险人只负责被碰船上发生的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碰撞责任承担的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要区别被保险船舶因碰撞遭受的损失(碰撞损失)和被保险船舶依法因其过失对被碰撞船或物体的所有损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碰撞责任)。;船壳险保险人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与救助报酬的补偿责任:
(1)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其中,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除外责任:
船壳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
或费用:
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由于被保险船舶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理航道的费用
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
围。
;免赔额:
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该免赔额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海运条款:
如果被保险船舶从事以下活动,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且不赔偿因此使船舶遭受的任何损失。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
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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