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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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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 法定的一罪 本来是多个罪,但法律硬性地规定为一罪。 (一)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 1.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也可谓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就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规定结合犯的意义在于,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而如果不规定为结合犯,只能数罪并罚,就有可能放纵犯罪行为人。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处罚:以一罪处。注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集合犯 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注意集合犯的特点:法定性。 职业犯与营业犯的比较: 营业犯职业犯行为人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同营业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或者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只要行为人有反复实施的想法,即使是第一次,也构成犯罪)同营业犯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也不问行为是否具有间断性同营业犯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 本身是数罪,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一罪,但实践处理上通常作为一罪。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处罚上作为一罪。 (一)连续犯 1.概念与特点: 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 ? ????2.处罚原则: ????(1)触犯统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一般来说,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保护不同的法益,既然连续犯只触犯同一具体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问题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还是“同一种法益”? ①对于侵犯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一法益说,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对于连续故意造成三个不同人轻伤的行为,宜认定为同种数罪且实行并罚。 ②对于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罪,则宜采取同种法益说。如连续诈骗不同被害人的财物的,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2)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3)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4)处断意义上的连续犯,实际上是同种数罪,基于上述说明,刑法理论上认为,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对其进行并罚,可以考虑在该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处罚,或者按照刑法分则关于法定刑升格的规定处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对同种数罪进行数罪并罚,也有其合理性。例如,同种数罪前后实施的时间间隔较长,犯罪人实施(同种)数罪的意思明显;或者某种犯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对同种数罪不并罚就不能体现对数罪从重处罚的精神时,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3.连续犯的意义: (1)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刑法溯及力。犯罪行为跨越1997年10月1日前后的,即使新刑法规定得较重,也适用新刑法,并且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问:甲2000年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在2002年,又因为生活贫困,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请问甲是否属于连续犯。——不属于,此种情形下属于同种数罪,不并罚。 (二)牵连犯 ????刑法的主流观点目前认为应当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因为对具体案件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的判断相当困难,导致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之间的界限模糊。 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1.牵连关系。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如以伪造印章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 【考点注意】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不能认为是牵连犯。例如,盗窃枪支再去杀人,刚盗窃枪支就被抓获,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应成立盗窃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再者,以保险诈骗为目的,实施放火行为,如果仅有放火行为,还未来得及保险诈骗的,也仅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 2.特征。 (1)责任要件:必须出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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