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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1015(原KF15KF35)机塑胶件检验标准-091215
检验标准文件编号DK-D-04-059文件版本A/0标题LL10/15塑胶件检验标准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5日页 次第1页,共7页1 目的
明确规定蒸发式冷风机塑胶制品(含塑胶制品丝印)检验项目、判定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LL10/LL15系列空调机塑胶制品的检验。
检验规则和判定
在交货方提供的合格产品中按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中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及检查水平(IL)规定如下:
AQL缺陷类别检查水平Z类A类B类C类AQL值正常检验项目Ⅱ000.652.5特殊检验项目
S-2抽样方案,(0,1)判定数组4 外观标准
4.1 检验条件
4.1.1 光线:以两支并排的40W日光灯,1.5m 距离的直射光线为标准检验光线, 有争议时须在标准检验光线下裁决。
4.1.2 视力:以1.2的视力为标准视力。检验时任何一位检验员的视力均可用于检验,但缺陷判定有争议时须以1.2的视力进行判定。
4.1.3 目视停留时间:以5秒为标准目视停留时间,对缺陷判定有争议时,目视停留时间可放宽至10秒。
4.1.4 视距:
A 正前部和顶部(范指正常使用时可以全视的部位) 以50 ±4cm的距离为检验视距,以60cm的距离为裁决视距。
B 侧部和后部 以50± 4cm的距离为检验视距 以80cm的距离为裁决视距
C 底部 : 以50± 4cm的距离为检验视距 以80cm的距离为裁决视距
4.1.5 检验者的视线与光源角度大约成45o
拟 制审 核标准化批 准
检验标准文件编号DK-D-04-058文件版本A/0标题LL10/15塑胶件检验标准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5日页 次第2页,共7页缺陷界定:
5.1定义:
当外观缺陷不至于影响产品性能,含潜在性能或无法确定是否可接受的轻微外观缺陷时,均视为轻缺陷;反之为严重缺陷;影响到人身安全的外观缺陷为极严重缺陷(含潜在的缺陷)。
5.2装配间隙:
按设计文件要求、工程更改、产品检验标准以及结构设计值为缺陷判别标准,当间隙大于这一值时计为缺陷,通常情况下通过主观视觉来判断装配间隙是否符合要求,有怀疑时方用测量的方法来进行裁决。
6 缺陷判定
6.1 外观缺陷
A 正前部、顶部:以50 ±4cm的视距进行检查,若能清晰分辨出“缺陷”的形状、颜色则判为缺陷(不可接受) 若只是模糊地看到“缺陷”,则以60cm的视距进行检查,若仍能看到“缺陷”(不论清晰还是模糊),则视为缺陷,若已看不到“缺陷”则不计为缺陷。
B侧部和后部:以50± 4cm的视距进行检验,当能轻易清晰分辨出“缺陷”的形状、颜色时计为缺陷,只能看到“缺陷”,但不能轻易分辨出其形状、颜色时,则以80cm的裁决视距进行检查,若还能看到“缺陷”,则计为缺陷,若已看不到“缺陷”,则不计为缺陷。
C底部:以50±4cm的视距进行检验,当能很轻易清晰分辨出“缺陷”的形状、颜色时计为缺陷,反之,100cm的裁决视距进行检查,若还能看到“缺陷”,则计为缺陷,不再看到“缺陷”, 则不能计为缺陷。
6.2 签板或文件更收
6.2.1 当有文件更改或有定量性的缺陷签板时,以文件或签板的要求为优先,当定量缺陷签板有重复之时,以必威体育精装版要求为优先。
6.2.2 “缺陷”定量签板:必须由品管部经理级以上管理认同的情况下方能生效,无任何明确要求时,则完全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6.3 争议仲裁
当对外观缺陷的判定在基层管理中达不成统一意见时,由品质部最高管理决定是否放行
7 通常缺陷名称解释
7.1异物:指被测表面附有不同于本体多余的物质以及透明体内的杂质。异物一般分为三类:
A 用风吹或用布擦可清除的异物。
B 用溶剂可清除但不破坏本体表面的异物。
C不可清除或清除时会破坏本体表面的异物。
注:A类异物通常情况下不计缺陷,但需对生产方提出警告,若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即可定为轻缺陷。
7.2 异色(混色):通常指被测表面某处颜色不同于本体表面正常颜色,异色通常是有生俱来的,即物料本身
有色差。
7.3 刮花、碰伤:通常指物体受到外力等因素而造成被测表面的损伤。拟 制审 核标准化批 准
检验标准文件编号DK-D-04-058文件版本A/0标题LL10/15塑胶件检验标准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5日页 次第3页,共7页7.4 缺料(崩):通常指物料生产过程中因某种工艺缺陷而造成物料被测表面有沙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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