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业务知识点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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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业务知识点培训

LOGO;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二)票据的基本制度;1、票据的行为及特征;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 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偿 还票据金额、利息等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两个条件: 善意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法》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1、出票制度 2、背书制度 3、承兑制度 4、保证制度 5、付款制度 6、实物票据 ;定义: 出票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做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 据行为,各种票据产生的前提。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文字,无 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 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 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禁止背书、委托收 款背书等。出票人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 得转让。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即使记载也没用。如违约金等。 不得记载事项:一旦记载,票据无效。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 的金额等。;;定义: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交付 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种类: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必须记载的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期(非绝对记载 事项) 转让背书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让 权利证明效力: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也不必要他提供证明 权利担保效力: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定义: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没有。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 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其愿意支付汇 票金额的的票据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程序:持票人的提示承兑、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有关规定: 记载必须在汇票的正面,不得在背面 单纯承兑,不得附加条件或对部分金额承兑,否则为拒绝承兑。;定义: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上没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 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字样: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汇票上记载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视同出票日期 保证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 ;;定义: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 持票人的请求付款,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提示付款期 付款人的付款 付款人的审查: 票据的格式、记载是否符合票据法 背书是否连续;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原则 2、支票业务 3、电汇业务 4、银行本票 5、银行汇票 6、银行承兑汇票;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 使用支票。 类别: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是现金支票;印有“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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