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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11
贵州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
(试行)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2011年8月12日
贵州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
(试行)
1 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安全管理评价的方法。
本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及自我评价,也适用于其他机构对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2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特种设备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聘用或任用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相关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范围、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
3.3 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4 安全保护装置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5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3.6 监督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7 改造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8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9 注销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或需跨地区移装,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3.10 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3.11 严重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或者安全装置、警示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12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3.11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
3.1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指面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3.14 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的最高管理者。
3.15 授权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代理人。
4 责任和义务
4.1 使用单位主要责任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a)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授予充分的职责和权限;
b)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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