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论文法理学课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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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论文法理学课论文

《法理学》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学生学号:201211621407 学生姓名:何琪林 所在学院:信息学院 所在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所在班级:计科1124 指导教师:李锦辉 论文日期:2013—2014第一学年度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自身鲜明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性善论”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特色;“民本”思想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宽仁慎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贱商”思想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私法领域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关键字:儒家思想;传统法律文化;性善论;民本思想;义利观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 “性相近、习相远”,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官方的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 “取于民有制”,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民本”还应包含统治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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