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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资公司章程农业资公司章程
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裕农集团:货币资金 8000万元、80%
北京惠农农业科技研究院:货币资金 2000万元、20%
合计 :100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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