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对护理专业的导作用卫生法学对护理专业的指导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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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对护理专业的导作用卫生法学对护理专业的指导作用

卫生法学对本专业的指导作用 崔臣 关键词:输错血型;刑事拘留; 案例资料 错给O型血患者输B型血朝阳医院两护士被刑拘 2007年11月8日,84岁的贺某因感冒来到北京朝阳医院看病,在输液未见疗效后,被安排到综合病房住院观察治疗。综合病房的医生告诉家属老人病情严重,需转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下午3点,贺某在综合科病房主治医生及护士的陪同下,从综合科推床转入ICU。 由于当天医院患者很多,老人被转移至ICU的过程多花了些时间,进入电梯时,贺某突然出现昏迷并窒息,尽管事后ICU医生采用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但因为窒息时间过长,贺某身体严重残疾变成植物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贺某身体的各项指标逐渐恢复正常。2007年11月25日,值班医生决定为老人输血治疗。贺某的家人来到病房探望,突然发现正在输血的贺某出现呕吐、全身僵硬、抽搐的情况。 家属问护士情况,护士解释可能是老人痰太多导致。监测显示老人血压为178/90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132次,当输完一袋血后,家属叫来护士准备输另一袋血时忽然发现输血袋上写着字母B,家属立即询问护士B是什么意思,护士回答这是B型血,蒋女士立刻惊呼老人是O型血。随后他们将主治医生叫来检查,医生很快确认护士将B型血错输给了O型血的患者。 根据当时的报告显示,贺某被输错血后体温升高至38度,身体严重浮肿并在皮肤表面出现大量黄疸性皮屑,呕吐和抽搐症状更加严重。在输错血后,朝阳医院组织输血科和血液科主任进行会诊。三个月后,老人因医治无效死亡。 2008年2月29日,朝阳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贺某错误输血事故进行讨论,并给出一系列处理办法,这包括了对当事人立即调离工作岗位,不再从事重症监护和急诊护理工作,并对当事人作出扣除奖金半年的经济处罚等措施。 对于错误输血造成的后果,朝阳医院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贺某错误输血之后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以及与错误输血相关脏器的损伤,所以事故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此后,朝阳医院与贺某的家属进行了协调,但因责任人处理问题和补偿金额的差距没有谈妥。贺某的家属只得向朝阳???卫生局投诉,并要求朝阳区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 朝阳区医学会组织7名专家对贺某的死亡进行了鉴定,并认定该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朝阳医院则认为贺某的死亡与输错血无关,对事故的处理也一度停止,贺某的家属随后辗转5年多追责未果。日前,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涉案护士闫某、刘某被移送至警方,二人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体会 这是发生在我们医院的真实案例,不得不说给我们今后的医疗工作敲响了警钟。生命只有一次,因为我们工作上的失误造成患者生命受到威胁,这样的事情是应该避免的。 随着我国进入法制社会,法律也无时无刻的监督着我们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无时无刻在监督着我们,规范我们的行为,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就严格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样就避免因“代孕”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等。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也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时听说某某护士把针打错、把药发错等事故发生,原来只是认为这只是医疗差错,顶多写个检查,扣罚奖金等处罚。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严重到可以判处“医疗事故罪”是要进行刑事处罚的。 医疗护理工作关乎着患者的生命,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当然,在法律保护患者的同时。我们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上述的案例,是不是可以对两名护士被刑事拘留提出异议。 如是否犯“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以损害后果为量刑标准。本例患者为高龄女性,患有粒细胞缺乏、肺部感染、冠心病、陈旧心梗、心功能IV级、II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且输血前就处于植物状态,所患的每一种疾病均可能导致其死亡,说明该患者属于极高危组病例。给患者输入异型血后,经过医疗机构的及时抢救,并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以及与错误输血相关脏器的损伤,而是三个月后死亡。事实说明本例虽然有医疗伤害,但是其死亡并非是输入异型血直接导???的。因此可否认定两护士并非构成“医疗事故罪”。 事件发生在2007年,即使两护士构成犯罪是否也超过了追诉时效。 北京市卫生局已经吊销刘某和闫某两名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既然已经进行了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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