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案例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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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案例分析1

PAGE  PAGE 16 一、如何认定范某的违纪行为性质 范某是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2009年2月因其父住院从该单位出纳手中借款6000元,范某给财务科打了一张“今借到现金6000元整”的借据,并落款本人名字及年、月、日。2010年12月,出纳找其签批报销条据时,问:你借的6000元时间长了怎么办?要么处理了(报销)。范同意让在单位小金库中作报销处理,但未在原借条上签批“准报”。2010年12月15日,出纳将范6000元借据做了帐务处理,帐面记载为借款6000元,附原借据一张。范某讲:让出纳报销我知道,但未抽借条,谈不上报销。调查期间范某主动将6000元借款上交了组织。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错误,理由是:范某在主观上有明确占有公款的目的。范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公款私用直至通过报销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违纪手段。客观上将借用公款予以报销,形成了非法占有公款所有权的事实,按照违纪错误构成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范某的行为构成贪污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虽同意将借款6000元让出纳作了报销处理,但其未在借据上签字,范某借款的事实并未改变。而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侵害了公款使用权,应定挪用公款错误。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卷宗现有借据即“书证”、出纳将借条用公款冲抵后的帐目并未掩盖范某欠公款6000元的事实。范某虽口供承认报销,但又讲没抽借条,谈不上报销。故此案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为妥。 我们认为:本案既不能定贪污,也不能定挪用公款,应定为借用公款错误。(1)贪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永久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以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范某在主观上对这笔款先是借款,一年后在出纳问其这笔款如何处理时,范某在主观上才萌生占有公款的故意。答应“行”。但其却未采取永久性的涂改或销毁凭证的手段,而是用很不规范的记帐方法将6000元借款记入帐内。即“借款6000元”,所以从形式上来看,公款冲抵了借款,但其实质仍显示着范某借款6000元的事实。即使范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形成非法占有的事实。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认定贪污欠妥。(2)挪用公款错误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采取隐蔽手段将公款挪作私用。本案中范某并没有采取这种隐蔽手段,相反是以个人名义写了借条,帐面上显示的是个人借款。而挪用公款错误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3)根据本案借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书证具有更高的证据价值而应优先采纳的证据规则。审理认为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稳妥。借用公款错误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从本案看,范某借用6000元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段,用途是为其父看病,无营利或非法活动。时间长达四年未还,即使存在着范某不准备归还公款的故意,但终究未形成侵占公款所有权的落实。而案发后本人又主动归还了6000元借款。综观本案,范某个人使用公款的事实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之规定,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对其定性处分为妥。 二、索要财物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如何定性? 某单位安全环保部经理杨某在2009年元旦、春节前,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向下属三家单位索要现金5万元,所收取的款项,直接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 对杨某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现金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以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单位受贿后,又将受贿所得予以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是以单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虽然索要财物最终未归单位所有,但是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以福利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 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正确认定单位受贿行为?单位先占有违法所得后私分的,还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二是私分违法所得的行为,是否还需要评价以及如何评价? 某些单位内设部门利用职权,以单位开展福利的名义大肆受贿,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上述单位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他人索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这种要挟应当是以其职务活动与对方的利害关系为由的,且要挟的程度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一种要求而非强索。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则是指单位违反规定,消极或被动地接受他人贿赂,并利用职责之便为他人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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