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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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 PAGE  PAGE 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 险 标 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甜菜、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 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 任 免 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地震、地陷;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构按照农业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解除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依据保险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依此标准确定的保险农作物单位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见附表一、附表二。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面积。 保 险 期 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到开始收获止)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农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 险 人 义 务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农作物的投保面积。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农作物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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