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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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意见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A601-602室 电话 邮箱163.com     PAGE  刘XX诉A公司劳动仲裁案 法 律 分 析 东莞A塑胶鞋材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刘XX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据贵公司陈述、刘XX的申诉书、刘XX两个月的工资表、刘XX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录音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分析如下: 一、基本案情; 1、2009年2月,刘XX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离职; 2、2009年2月23日刘XX向东莞市劳动仲裁庭厚街分庭申诉,要求贵公司支付加班费、2009年1月份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51599.8元。 二、风险分析: (一)、 如果贵公司不应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仲裁庭将认定贵公司放弃了抗辩权利,进行缺席裁决,刘XX的请求很可能得到全部支持,即贵公司需支付51599.8元给刘XX。 (二)、东莞市劳动仲裁庭厚街分庭要求贵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答辩及提交证据。贵公司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仲裁庭可以严格依法行为。那么,贵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会采信。所以请贵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及提交证据。 (三)、刘XX的第一项请求(要求支付加班费)存在如下可能性: 1、贵公司没有和刘XX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没有证据证明贵公司支付过了加班费,也没有考勤记录,如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刘XX的第一项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2、但是,依据劳动仲裁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律师们的努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尽量争取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刘XX请求支付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的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可以要求仲裁庭驳回; (2)、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实务中的经验,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加班费可按770元作为计算基数。那么,即使如刘XX在申诉书中所说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12小时,也只需补加班费如下: [ 4小时(平时加班)×1.5(加班费倍数)×21.75天+(26天-21.75天)×12小时(休息日加班)×2(加班费倍数)]×4.42(最低小时标准工资)-530元(两个月的平均工资1300元-770元=??支付的加班费)=497.65元×9个月(08年5月至09年1月)=4478.85元 当然,律师还可以争取劳动仲裁庭认定刘XX的加班时间少于其在申诉书中的陈述,使加班费已经足额支付的的事实得到确认。 2、刘应照的第2项请求因为贵公司有证据证明已支付2009年1月份工资,所以不能得到支持。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虽然贵公司有刘XX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录音,但只能证明贵公司在最近才要求刘XX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贵公司要求不支付录前双倍工资差额是很难得支持的。 当然,贵公司可以寻找一些辅证证明刘XX在2008年2月开始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与录音证据综合可以争取刘XX的第3项请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驳回。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刘XX要求支付3个半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但贵公司可以录找证据证明刘XX是自动离职进行抗辩,争取刘XX要求支付3个半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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