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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与分析.doc

PAGE  PAGE 4 非货币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与分析   摘要:在国内外研究、治理商业贿赂现状基础上,对非货币化的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研究,并综合考察国内外非货币化商业贿赂之存在现状与反商业贿赂现状,对我国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市场经济中的非货币化商业贿赂情形进行研究、分析、探讨。   关键词:商业贿赂;非货币化;法律规制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等大会提出,治理商业贿赂,严肃查处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2015年3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发布公告称,部分商家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希望通过“潜规则”谋求不正当利益,想方设法给关联人士送礼品送现金或给予其他好处、企图向小二(淘宝系工作人员的统称)行贿等,此类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谋利,依规则永久关闭店铺26家。商业贿赂越来越受到重视,而近年来,非货币化的商业贿赂更是甚嚣尘上,其手段多样,名目繁多,是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其危害性正逐步扩大,越演越烈,成为了阻碍经济交往的一大毒瘤。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导致商业贿赂进一步在经济交往中滋生、蔓延。   一、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定性及特征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商业贿赂的界定过于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社会中出现的非货币化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非货币化的商业贿赂是指非财物贿赂,包括财物以外的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主要是指间接体现为金钱价值的利益,例如股权的设立、债权的免除、免费旅游等新式:非物质性得不正当利益主要满足个人不正当的社会地位和精神情感的需要,例如升学就业、性服务等。非货币化的商业贿赂与普通贿赂相比,更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多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点,越演越烈,成为了阻碍经济交往的一大毒瘤。   二、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领域   根据调查显示,当前排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六大领域“滋生地”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非货币化的商业贿赂手段多样,在经济发展中衍生出以下几种新形式:优惠购买、重奖经销商、瓶盖有奖收回、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提供境内、境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配送各种有价证券、提供居家装修、安排国外考察旅游等等。这些贿赂手段都是试图以合法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由受贿人直接享受财产以外的利益,即使这种享受是由行贿人通过花费钱财达成的,但受贿人直接得到的不是表现为货币化的利益,使得执法人员在追究这一类违法行为时的取证更加困难。   三、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   尽管现实中存在形式多样的非货币化商业贿赂,但是,针对这种行为而言,其定性太过模糊,范围过窄,手段表述不够明确,与相关概念界限也不清晰。通过我们前期的研究发现,这方面的学者研究对主贿赂体以及贿赂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补正,但仍有不足:   (一)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立法滞后,商业贿赂的非货币化形式难以认定。   我国的法律尚未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的条文零散的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没有成为规制商业贿赂的有效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常见的贿赂形式,如回扣、佣金、附赠等,并且对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定义规定的相对抽象和模糊,因此难以界定和规制现实生活中衍变出的新的贿赂行为。   (二)对非货币化商业贿赂形式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规定了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但处罚过于轻缓,制裁力度不够,罚款额不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不足以限制人们想通过商业贿赂所获得的巨大利润的动机。此外,《刑法》没有规定了单位受贿罪,难以与行政责任相衔接。   四、我国非货币化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要想在中国根治贿赂腐败、需要建立一个从机构到个人、从立法到执行、从国内到国外的全功能反贿赂模式,以彻底解决出现的非货币化形式商业贿赂和腐败问题。   (一)健全规制非货币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构建系统的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专门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商业贿赂的各种隐蔽形式规定在内,扩大规制贿赂行为的范围及表现形式,该法规可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此外,我国应该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明确将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区分开,解决执法中出现认定的问题;最后,发挥法律监督机制的规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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