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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改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合同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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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区危旧房改造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合同
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区危旧房改造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合同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区危改工作领导小组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拆迁依据
甲方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续京建朝拆许字(2007)第363号)及《北京市朝阳区某房改危改区安置和补偿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对乙方所在的北京市某地区的住房进行危旧房改造,在甲方的改造区域内,有需要拆迁的乙方非住宅房屋。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拆除乙方的非住宅房屋和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在某房改危改区内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屋”)的地址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土地四至: 。
第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按乙方原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为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 ,暂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性质为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二 。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时间大约在 年 月。
第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确认
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为暂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最终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面积差款的结算,多退少补。
面积差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一、面积差价款的结算
1、如果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乙方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相同,则双方互不结算差价。
2、如果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乙方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则不足部分,甲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 元的标准退还乙方不足面积的差价。
3、如果甲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乙方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则超出部分,乙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超出面积的房价款。
二、面积差价款的支付
1、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实测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双方按本条的约定进行面积差价款的结算,多退少补。
2、根据双方结算的结果,如果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不足面积的差价,则甲方应当在结算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
3、根据双方结算的结果,如果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超出面积的房价款,则乙方应当在实测报告出具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可以不向乙方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搬迁
一、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完成搬迁,将原房屋交付甲方拆除,违章建筑自行拆除。
二、搬迁前,乙方应当结清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等费用,并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迁移、销户等手续。如果乙方没有结清上述费用,则甲方可以代乙方结清,然后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留;如果乙方没有办理迁移、销户手续,则甲方有权直接代乙方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甲方可以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留。
如果不存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则乙方应立即将甲方代缴的费用支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在将原房屋交付甲方拆除时,房屋内如果有遗留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须将原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交与甲方,并授权甲方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或销户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第七条 周转期间及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一、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乙方自行周转,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周转费用。周转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但因以下情况造成迟延交付的,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而引致的延误;
(二)政府的政策法规滞后而引致的延误;
(三)为配合政府的法规或政府行为限制而引致的延误;
(四)大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建设的延误;
(五)乙方逾期搬迁的;
(六)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发现古墓、文物)等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引致的延误;
(七)其他不能预见或不能避免并克服的事件而引致的延误。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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