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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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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中文摘要:HYPERLINK /fllvfw/2012/0331/lw201203311021476710.html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倡的。此后在法学家和司法界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观点,我国原有的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它的建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调整商品流转关系作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正确应用并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无疑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建议
目录:
引言3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3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3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5
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5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6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区别6
结语7
参考文献8
正文
引言:我国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因《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得较为原则与简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诸多方面尚有不同观点。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法理基础、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区别等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最早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1]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在,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而且在某些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也有适用的余地。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论述,分别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消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要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一比较贴切完整的定义,应先考察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源于法学家对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考察。[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产生、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达成协议之前,双方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接触、磋商。此时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一方面,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此时双方已形成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正如耶林 所指出,双方已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这里所谓的契约上的积极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合同义务。 [5]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义务。它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助、互相通知、互相保护,对合同有关事宜给予必要和充分的注意等义务。”主要包括:
(一)、 告知义务;(二)、 协力义务;(三)、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四)、 保护义务。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在于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后两种定义较为贴切,即缔约过失责任应定义为:“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冲中因违反由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因负的法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侵权行为说
这种观点认为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限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不属于合同的请求权,就属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行为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一般义务,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6]在某些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法理论,缔约人并无过失,故不构成侵权责任,缔约过失的受害人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救。该学说的这一致命弱点,致使它后来逐渐被其它学说所取代。
(二)法律行为说;
这说认为,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契约过失责任就是违背这种关系的结果,因此缔约过失行为的本质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7]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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