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广西旅游在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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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广西旅游在线

-  PAGE 10 - -  PAGE 19 - 合同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推荐 使 用 说 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2、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生争议时作为投诉索赔和处理纠纷的凭据和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可保存的有证明力的证据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的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5、旅行社因故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时,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内,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7、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合同示范文本用词解释 (1)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2)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3)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旅游目的地)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4)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9、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1)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机构 组团社名称: 联系人: 投诉反映电话: (2)旅游行政管理监督、投诉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区)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地址: 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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