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记者的法治思维和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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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记者的法治思维和风险防范

*;课件目录;一、媒体记者与“法治思维”;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何为“法治思维”? 从心理学的角度,法治思维是通过人的大脑(神经系统),对法律现象的反映、认识和思考; 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按照徐显明的阐释(从“法制”到“法治”—解读十八大报告):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 法治思维可以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 3.1合法性思维 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3.2程序思维 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通俗说法“把权力关进笼子”。 3.3权利与义务思维 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的权利应予以尊重、维护和保护,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就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一;一;一;一;一;一;一;二、时代呼唤《新闻法》出台;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三、媒体记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三;三;  1、记者权利与职业伦理 1.1 新闻记者的权利,在我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甚至官方也没有统一说法。 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新闻记者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只涉及记者的采访权利。 ; 新闻传播权从法律本源上分析来源于宪法上公民最基本的政治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因此,新闻传播权从法律属性上属于政治自由范畴。 记者如同律师、医生等职业类似,其职业权利既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权利的属性,应担负特??的社会职能。 权利的二重属性===私权与公权。 公共性、政治性的特殊民事权利===民事性质的特殊公共政治权利。 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成为权利行使的落脚点。; 托马斯·杰斐逊:“自由报刊应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这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给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出的,并非出自哪本著作或论文。)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无论哪种表述,都与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 1.2 “有偿新闻”与“有偿不闻” 新闻记者的职业底线在哪里? 记者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 范长江:“记者采写,要以探究事实,不欺阅者为第一信条。” 记者的社会职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邹韬奋:“记者说到底,是社会的良心---。”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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