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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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案例1]:某工程于2005年招投标、2005年3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500天,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即着手准备进场施工。但由于建设单位拆迁工作未果、施工许可证未能及时办理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一致未能开工。2006年9月建设单位发出指令,要求开工日期另行通知,而此后由于设计图纸变更等原因工程与2007年底才正式开工至2009年9月竣工。由此施工企业要求补偿工程延期后人工、材料等的上涨费用,而建设单位认为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拒绝调整期差价。 ; [案例2] 某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商品混凝土、门窗、钢材、防水卷材、墙地面砖等大量甲供材,工程按实结算。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时,业主要求在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时应将甲供材费用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扣除,并且甲供材费用应按工程同比例下浮之后,应在税前予以扣除,不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中,对此,施工企业提出强烈质疑。; [案例3:] 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入工程结算审核阶段时,业主指出本工程塔吊基础及其进退场费计算技术标与商务标不一致,商务标按每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而技术标则按每两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并与实际施工相一致,因此业主认为塔吊基础及进退场费应按实际进场的数量结算,而施工企业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案例4:] 某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未有条文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在建设过程中,业主决定将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幕墙等专业工程另行分包,并将其费用从造价中扣除,而专业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施工中使用了总承包单位的脚手、垂直运输机械等,因此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用,而业主认为合同中无约定而且总承包单位应直接向分包单位收取,予以拒绝。; [案例5:] 某钢结构工程在施工现场根据验收规范由业主委托某质量检测中心对有关构件进行了探伤检查,费用由施工企业垫付,经检查钢构件质量完全合格。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要求业主支付这笔费用,业主认为施工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且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中已经包含了0.18%的企业检验试验费,所以不应再支付这笔费用。 ; [案例6] 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针对竣工结算时却无详细价款调整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中满堂基础项目特征中强度标号根据业主要求由C30改为C40,但施工企业中标合同单价明显偏低,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认为应按标的单价扣除,业主认为应按中标价扣除;此外由于涉及设计变更,混凝土框架柱、梁、板的工程量大幅度提高,而其合同中标价格明显偏高,在竣工结算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施工企业认为应全部按照中标单价计算,而业主认为超过原清单量的3%之后的工程量才能增加造价,并且单价应按原标底价格计算。;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调整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招标文件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招标人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该工程合同中未有相应约定,而根据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业主所提的3%调整范围并无依据。 经调解,施工单位同意竣工结算时按中标价格扣除原满堂基础的造价,并按中标价格中的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变更后满堂基础的造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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