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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原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同时废止。;一、税前扣除的原则;(四)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
(五)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六)确定性原则
?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 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二)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2.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
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将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制度和审批扣除制度统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1.资产损失申报新规定
旧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2.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
清单申报的范围具体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8.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包括( )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答案】ABCD
;3.申报资料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统一起来,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现象
25号公告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其申报年度扣除。
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是会计处理年度应理解为会计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应理解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或纳税申报年度。
??? 二是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追补确认当年的税款,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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