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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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选编

第十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依照我国法律,在仲裁中或诉讼中也可以调解。在仲裁中或诉讼中的调解,如果仲裁庭或者法庭依据调解后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或裁决书,则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需要双方签收),可以强制执行。;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1、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是指不同过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 2、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固定的、专门从事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组织,它制定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仲裁规则,设立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 (五)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则 主要是《纽约公约》、各国国内仲裁立法以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作用; 将来争议提交仲裁各国都允许,但也有限制,即这种将来的争议不能是泛泛的协议,必须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相关联,而不能约定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可能发生的争议都提交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3)仲裁规则 (4)裁决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事项等。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否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三)有效仲裁协定的确定 1、仲裁协议的形式 唯一的要求就是书面。 2、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1)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不能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不允许提交仲裁 (2)关于民事身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争议等事项不能提交仲裁 (3)涉及到被认为属公共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不能提交仲裁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即合同的无效、解除、变更、终止,不影响其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四、仲裁庭的组成及其管辖权权限 (一)仲裁庭的组成 (二)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庭的管辖权 应当严格依照仲裁协议的授权。 仲裁庭有权审理对于其本身管辖权的异议。 如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向仲裁庭申请审理,该由哪个机构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做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四)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五、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 (一)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 1、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与仲裁规则 2、仲裁程序法适用的范围 3、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一般是仲裁地法,但是有些国家也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 (二)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 ;六、仲裁裁决及其效力 (一)仲裁裁决的含义 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最终裁决、追加裁决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三)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异议 对于非涉外的仲裁裁决,我国规定能够撤销的理由较多:; 仲裁法五十八条: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但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可撤销的理由较少(民事诉讼法):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五)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 我国: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 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准据法无行为能力,或没有指明准据法时,依裁决地国的法律无行为能力 2、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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