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使用税+契税选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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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使用税契税选编

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案例2:某市A房地产企业,2013年2月份取得了22万平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招拍挂前属于耕地,2012年10月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给土地收储中心。该公司认为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权,因此从2013年10月才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处理是否正确?;(1)土地收储中心是否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先批后占、先占后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4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青地税函【2009】128;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即计税面积)确认;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单位税额×(总计税面积-免税面积) 1、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青地税函【2009】128;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和湖泊恢复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应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甲房地产公司注册在A市,到异地B市购得土地一块,面积7万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净价70 000万元,市政建设配套1 000万元,有线电视配套费800万元,土地出让合同总金额71 800万元,由甲一次性支付给财政局。合同签订时点2012年6月18日,合同约定交地时间2012年12月18日。2012年8月1日,甲一次性支付给财政局71 800万元,由财政局统一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 如何交契税?如果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包含市政建设配套1000万元的金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通过规费的形式在前期报批的时候收取,是否可以作为契税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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