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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导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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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衡量性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 1、公开原则 2、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裁决必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 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的德国之源和中国之流 ----德国安寡金案和田勇诉北科大案 四、信赖保护原则 思考: 1.学校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吗? 2.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权的界限是什么? 3.法院如何论证田勇在被学校处理后的两年,即在他毕业时仍然未丧失他的学籍? (一)信赖保护要件 1.信赖基础——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 2.信赖表现——客观上有对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行为 3.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二)信赖保护方法 对抽象行政行为: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或订立过渡期限条款 对具体行政行为:填补信赖利益损失。补偿(合法)或赔偿(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 《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的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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