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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青岛教育实际,特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消防指南》)。
第二条 本《消防指南》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依照本《消防指南》,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的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应落实消防工作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奖惩等措施。
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队,全面负责校园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工作。学校应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者经常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确保其各项技术考核达到相应标准。
第六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等设施。学校应每年至少一次通过有资质的维修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更换,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应在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出口等设施上方明显位置悬挂指示图形标识牌。
第七条 学校选址、场地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交由学校保存备案。
第九条 学校严禁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用作学生宿舍。严禁在学生教室、宿舍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安全出口上锁、存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校在门窗、阳台等安全疏散通道出口,应安装无线遥控报警门禁,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条 学校举办文艺演出、运动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举办,同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巡查和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用火和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评估要求;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学校各部门责任人应当对所属教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消防体验馆等场所。
(三)学校应当利用“安全月”“119”消防宣传日、主题班会、新生军训等时机,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技能训练等。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利用LED屏和网络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确保每一名教职工都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学校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登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学校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性能及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
(五)火灾案例等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可与升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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