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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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疗

PAGE  PAGE 14 PAGE - 12 - 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科管理,建立全省新生儿专业的临床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2013年《护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指导全省各级新生儿科依法行政,依法行医,降低我省新生儿死亡率、致残率。 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的新生儿诊疗技术的管理工作,成立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医疗机构新生儿专业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全面提高全省新生儿科(专业)的诊治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我省从事新生儿专业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逐步使全省新生儿专业医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条 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涵盖,全省新生儿专业现状调查,包括地区、经济、规模、设备、人员配置、技术水平;为进一步制定我省新生儿科重症监护病房(NICU)分级管理和建设指南提供参考。建立我省新生儿监护病房的分级准入制度和新生儿病房建设标准;组建全省新生儿协作网络和数据库;规范新生儿专业的诊疗技术、规范新生儿病房的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全省危重新生儿转运网络,使基层新生儿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治疗,提高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提高新生儿生存质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诊疗技术的相关医疗机构。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五条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依托妇幼保健院开展工作,对全省新生儿专业医疗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省内相关医院临床经验丰富的新生儿专业诊疗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由中心主任兼任),副组长7名,成员33名,专家组每四年续(选)聘一次。质控中心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秘书2名,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 第六条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年底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情况、监察和评估结果,并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1、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有关医院质量管理的文件和相关规定,遵循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研究制定我省新生儿科医疗诊疗规范,制定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 2、负责对新生儿专业现状进行调查,对新生儿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区域化的围产期医疗服务,对提供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实行分级准入制度,使每个新生儿都能在满足其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内接受适当的治疗,促使早产、极低体重儿等危重新生儿转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存活率; 4、负责制定我省各级新生儿医疗服务标准,合理配置、规范诊疗,包括对设备、人员、设施、收治对象、辅助服务、培训及新生儿转运在内的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5、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室)开展的专业项目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认定依据; 6、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室)专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考察、考核,审发认证依据; 7、建立新生儿专业的信息数据库,获得全省新生儿专业的统计数据(包括新生儿分娩量、死亡率、具体发病率以及长期疗效等),定期收集质控信息、汇总、分析、评价和反馈; 8、组建本省新生儿专业质控网络,拟定新生儿专业的质控方法和程序,负责新生儿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定期报告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及改进措施; 9、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新生儿专业诊疗技术信息,采用培训班、专题技术讲座和年会多种方法,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培训; 10、完成省卫生厅交办本中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技术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设立新生儿科(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儿科学新生儿专业诊疗科目资质。 第九条 在全省实行新生儿诊疗活动执业登记许可制度、新生儿医疗、护理分级准入管理制度。新生儿科(室)根据技术条件决定收治患病新生儿的范围分为三级:Ⅰ级新生儿病房(常规新生儿护理)、Ⅱ级新生儿病房(特级护理)、Ⅲ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重症监护)。原则上县级(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只能建Ⅰ、Ⅱ级,地市级及省级(三级医院)可建Ⅱ、Ⅲ级。我省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一)医疗机构设立新生儿科(室)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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