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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与正义中西法律文化价值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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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与正义:中西法律文化价值之分析
张中秋
提要: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但在取向上,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以权利为轴心,追求正义。这既凸现出两种法律文化在各自大文化系统的意义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同时,又表达了不同法律文化的终极差异。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和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价值准则。在西方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比较来看,中国的学者——从过去到现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则相对薄弱。 然而,这个问题又是如此重要,它不仅能立体地反映出每一法律体系在各自大文化系统的意义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也能恰当地表达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终极差异。
一
对于理想的社会,传统中国人所憧憬的是《礼记?礼运》所描绘的大同世界。所谓: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数千年来,大同世界虽未曾有一日实现,但始终是古典中国文明所努力讴歌和追求的对象。的确,对一个道德社会来说,它的魅力是巨大的。所以,自西周以来,历代的思想家、历朝的法律,都在为大同世界特别是这个世界中“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的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而探索而运作。这里,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
无???,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大同世界最基本的特征,不只意味着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也启发我们,要理解它的形成,应从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和文明的特点入手。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起源于我国青铜时代的国家形成,后因宗法农业生产方式而得以加强。 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质乃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即如一家,以安定和睦为上;处理国民争讼一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滋贺秀三在对比研究了中西诉讼形态后指出:
“如果同欧洲诉讼这种内在的性质相对照而探索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如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喻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呼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县担负的司法业务就是作为这种照顾的一个部分的一个方面而对人民施与的,想给个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
“父母官诉讼”是无讼观的一个体现、一个根源。形成无讼价值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中国文明的法自然,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简短的13个字高度概括和揭示了传统中国文明的一个奥秘。下列几则材料不仅证实了老子所言的精辟,也揭示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所由以形成的思想渊源。
“法象莫大乎天地。”
“天垂象,……圣人则之。”
“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
“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也。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覩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纟黑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上述相互承接而又可互相发明的几段文字告诉我们,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观念)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但这与无讼又如何相关呢?原来“自然”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地位。“自然”不只是用来表达人的观念的抽象概念,而是构成大千世界的本体或母体,它孕育而滋养着万物,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道法自然”也。 人作为天、地自然间的一物,从来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不存在西方文化中人与自然那种机械的对立关系,在“我”的世界之外没有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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