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docVIP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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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来源: 房管局2011-12-20 字体显示:【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C(); 大】【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B();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A(); 小】   因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榕土征告补[2011]4号《关于浦下路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充公告》的要求,现将该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福州兴盖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盖山镇黎升村塘池小学;联系电话和福清市第三拆迁工程处(办公地址: 盖山镇黎升村塘池小学;联系电话负责实施。   附: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奥体4#地(原东扩企业搬迁安置1#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就近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   (1)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搬迁奖励)除以安置房对接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2)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以上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若其中一套(处)安置房的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降低另一套(处)安置房的安置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含确权房屋)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理: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余下20%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3、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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