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摘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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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摘录

PAGE  PAGE - 3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摘录)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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