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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公司基本制度
第七章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设立;(二)特征;(三)公司设立的性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1、行为人有共同的目标;
2、行为人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取得同质的预期效果;
4、行为人承担共同的责任;
;二、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
公司成立以营业执照的取得为标准,之前统称公司设立。
2、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一种法律状态。;3、 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公司成立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和登记主管机关。
4、 行为的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中公司还未成立,公司不成立的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立后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 公司设立的原则;四、 公司设立的方式;五、公司设立登记;(二)设立登记的效力;六、公司设立不能;七、设立瑕疵;(三)各国态度;第二节 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二、相关概念;3、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股东权益。
4、公司资金,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三、公司资本的意义
公司资本既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保证。
四、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
3万、10万、500万;五、资本形成制度;2、 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足或募足,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认购并缴足资本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予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新股的公司资本制度。
;3、折衷资本制。它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结合。
(1)许可资本制,也叫认许资本制,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同时,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在授权的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股东会特别决议。(法、德 、丹麦、奥地利等)德国规定5年内在资本半数范围内增资。
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授予董事会一定的股份发行全,设立阶段资本发行为法定资本制,成立后的增资为授权资本制,核心是法定资本制。;(2)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是需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发行和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如日本、台湾规定设立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4。
在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纳入了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其核心是授权资本制。; 六、资本三原则;;;;评价
基本逻辑: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的基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 是在债权人利益获得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
根本目的:维护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保障股东利益。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创设以维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七、公司资本的构成制度;;;第三节 公司章程;分类;(二)特点;;5、合意性 ,章程是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的产物。
6、自治性
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针对自身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出的具体制度或规则安排
章程由公司自行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作为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内部及相关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二、与合伙协议的区别;三、公司章程的性质;四、章程的作用;五、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章程中记载的、不可或缺的事项,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规定的事项,可以由章程制定人决定是否载入章程,一旦记载,即生效,不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效力,某项记载不合法,仅该事项无效,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列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公序良俗,则可以根据需要载入的事项;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对股东来说,从章程通过即生效,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来说从公司成立时生效。
2、失效时间
公司解散或新章程制定
(二)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
对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约束力,对公司员工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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