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不服高栏海关审价征税行政复议诉讼案简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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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不服高栏海关审价征税行政复议诉讼案简析

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不服高栏海关 审价征税行政复议诉讼案简析 拱北海关 王 彦 高栏海关 马 龙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 法定代表人:楼光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致煌,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栏海关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榕树湾 二、基本案情 2007年9月27日,泛亚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高栏海关申报进口3002.707吨乙二醇(无牌子型号,纯度>99%,工业用,台湾产),申报价格为1060美元/吨,报关单号为57020071807002163,该货物对外签约时间为2007年9月11日。高栏海关在审核泛亚公司提供的单证资料后,发现泛亚公司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资料、价格行情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遂向泛亚公司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泛亚公司说明其申报价格偏低的原因,并要求其填具《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泛亚公司于9月29日填写的《申报单》载明:泛亚公司与成交外商香港翔峰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翔峰公司”)为“同一家族成员”,并指出两者关系为:“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如为另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投资方等)”。 因为泛亚公司解释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无法消除高栏海关的合理怀疑,高栏海关遂与泛亚公司于10月11日进行了价格磋商。在价格磋商中,泛亚公司还提交了翔峰公司与日本伊藤忠公司签订的乙二醇买卖协议。该协议采取的定价方式为“参照SABIC ACP、MEGlobal ACP 和PLATTS CFR(中国)这三种价格最低者”,并列明了泛亚公司为该批乙二醇的使用人,并由泛亚公司作为协议见证人。根据泛亚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高栏海关怀疑泛亚公司进口乙二醇的申报价格受到了其与翔峰公司特殊关系的影响,遂根据海关估价操作规范提请拱北海关关税部门对该票货物进行价格专业认定。海关关税部门认为通过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认定泛亚公司与翔峰公司具有特殊关系,且泛亚公司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行情价格和海关掌握的具有可比性的成交??格,在泛亚公司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影响的前提下,关税部门认为成交价格受到了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在双方进一步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关税部门依序先后排除了上位估价方法后,采用合理办法,作出按1300美元/吨价格计征税款的专业认定结论。高栏海关据此于2008年2月3日制发578020071807002163-A01/L02号《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本案复议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复议阶段的情况 泛亚公司不服高栏海关估价征税决定,于2008年3月3日向拱北海关申请复议。该关予以受理,并于4月18日审结该案,依法维持了高栏海关的审价征税决定。 泛亚公司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认为:高栏海关对其申报进口的货物按照1300美元/吨进行估价,于法无据。申请人称该批乙二醇是翔峰公司向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下简称日本公司)购买,目的是为供给泛亚公司生产使用。因为翔峰公司是日本公司的长期合作客户,因此所签订的价格不因市场因素而大幅波动。该票货物价格按照翔峰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的年度合同中规定的定价公式即以“SABIC ACP、MEGlobal ACP或Platts”当月网上报价中的最低价为成交价来定价。根据上述公式,翔峰公司与日本公司按照1060美元/吨价格进行交易。翔峰公司与泛亚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泛亚公司为翔峰公司与日本公司所签订合同的直接收货人、货物使用人和合同见证人。有关货物实际为翔峰公司代泛亚公司向日本公司购买。申请人认为其所申报的价格是其与翔峰公司真实的成交价格,高栏海关估价结论违反了成交价格估价原则。 高栏海关答复认为:泛亚公司申报进口台湾产乙二醇3002.707吨,申报价格为1060美元/吨,与海关掌握的同期价格行情资料存在较大差异。该关根据《关税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9月28日制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泛亚公司进一步提供单证资料,并要求泛亚公司填写《申报单》。该关与泛亚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在价格磋商后,该关认为仍有理由怀疑泛亚公司的申报价格受到了其与翔峰公司特殊关系的影响,遂提请拱北海关关税部门对该票货物进行价格专业认定。由于泛亚公司无法提供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及国内第一环节销售价格等,关税部门在逐项排除各上位估价方法以后,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采用合理方法对该票货物进行估价,经综合考虑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建议按照1300美元/吨进行征税。该关认为,在整个估价过程中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海关规章以及有关审价操作规范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估价结论合理,特建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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