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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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讲义

导 论(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法学释义 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二、法学的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分为 1.国内法学:这是对一个国家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这是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是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4.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1.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的学科。 2.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又有称为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法学,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可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哲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之前,法学一直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随着人们对法学认识的发展,法学逐渐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但法学始终受到哲学的巨大影响。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法理学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 (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研究政治现象(主要是国家和政治管理)的学科。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经长期不分。 (三)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决策、运行,经济过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都有可能具有法律意义。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制度、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社会活动及其进程的宏观问题。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是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因此两者有着极其广泛的共同论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的联系在于: 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第四,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以推理形式为研究对象,是人们直接思考的规则。在这一意义上,逻辑是创制、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法学与逻辑学就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进行考察。 (二)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归结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其次,它是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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