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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字画
第六节 文物、字画
一、定义
文物是指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字画亦称书画,是书法和绘画的合称。暂时进境文物是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
二、禁止出境文物种类和范围
(一)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二)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三)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四)《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中规定禁止出境的文物。
三、列为不准出境或限制出境的书画作品范围
(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限制出境(共有140名),分为作品一律不准出境、原则上不准出境和精品不准出境3类。
1.以下作者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10人)
王式廊 何香凝 李可染 林风眠
徐悲鸿 董希文 傅抱石 潘天寿
高 仑(剑父)黄 质(宾虹)
2.以下作者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23人)
3.以下作者的精品不准出境(107人)
(二)1795年至1949年间著名书画家的作品限制出境(共有245名),分为作品一律不准出境、原则上不准出境及精品和各时期代表作品不准出境3类。
1.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20人)
2.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者(32人)
3.精品和各时期代表作品不准出境者(193人)
四、管理规定
(一)入境旅客带进文物,数量不受限制,海关准予进境。如需复带出境的,按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规定办理。
(二)出境验放规定
1.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
对旧存文物,海关一律凭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火漆标识验放。《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对在??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文物,申报时,要随付指定商店出具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海关凭发票和文物出境火漆标识验放。
2.携运,邮寄文物出境,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火漆标志或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的,不准出境,应予退运,限3个月内(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限1个月内)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领,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携运、邮寄文物出境,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
3.旅客携带出境一般现代书画作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邮寄的在规定的限值内,海关准予出境。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除经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鉴定准予出境的外,不准携运出境。
4.特许出境文物,一律凭国家文物局签发的《文物出口特许证》及《特许出口文物销售发票》查验放行。
5.建国以来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和复制品,不属文物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准予带出。对于文物复仿制品,海关可以凭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复仿制品出境标识放行。
6.国家文物局授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微、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云南、陕西等14个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审核进出境文物资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各口岸申报出境和临时进境文物的审核事项。
(三)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
1.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办理复出境手续。
2.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标志文物临时进境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暂时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海关凭文物出境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
3.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文物,按上述第
(二)项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四)文物出境鉴定
1.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境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2.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3.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标明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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