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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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评论 2004年第9期 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 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吴利群 摘要: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秉赋,同时也是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地方财政的主力财源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我国财产税地位正在崛起,渐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和地方主力财源有其必要并已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但现阶段构造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尚不成熟,财产税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规划、综合协调、重点突破、循序渐进。 关键词:财产税 地方税主体地位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财产税制改革在中国第一次受到百姓、企业、政府、学界如此普遍和高度关注,中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序幕似由此拉开。然而,此次被一些人称为我国又一次“新土改”的财产税改革,较之其他行将推出的税制改革措施,前期研究和铺垫明显不足,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思路还有许多模糊之处,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还未成形,因而迫切需要我们对财产税制改革作更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思考。 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给我国财产税制改革一个恰当的目标定位。目前,国内有关研究资料尽乎一致认为,我国应学习西方国家税制模式,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但对此命题尚未见有比较的系统研究和论证。笔者认为,对我国财产税改革目标模式的恰当定位,不仅关系到财产税制度的设计、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造乃至整体税制改革的目标设定和有效推进,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配合产权改革、理顺收入分配等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试作初浅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理论分析——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秉赋 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历史以来,诸多财政学者如马斯格雷夫(Musgrave)、塞力格曼、杰克·M·明孜(Jack·M·Mintz)、罗宾·鲍德威(Robin Boadway)等,提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税收划分理论。国内外众多的理论研究成果普遍认为比较适宜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 1.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以免因地方税收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2.所负担提供的公共品具有明显的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范围,可以有效地实施受益原则征收的税收。 3.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区域性,可用作地方政府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工具的税收。 4.税源比较零星分散,且具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地方征管税务行政效率更高的税收。 5.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的税收。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征税,各国财产税目前多以不动产即房地产为主要课税对象。对照上述标准,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最良好秉赋: 1.由于不动产具有难以位移、非流动性的特征,对不动产征税的经济影响范围较小,财产税的地区税率差异不会改变该生产要素资源的地区配置。 2.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维护治安、保护居民财产安全等职能的实现,最大得益的是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增值,财产税“取之于财产、护之于财产”,可以鲜明地体现受益征税的原则。 3.不动产座落分散,且地段、环境、形态、结构、朝向、品质、历史等各不相同,对不动产征税需要对每宗不动产价值由专门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只有划归地方,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本地利益出发,有效监控税源,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4.对不动产征税,税源比较稳定,不会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大起大落,并且随着各地房地产业的发展,税基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5.财产税按评估价征税,与其他销售税与所得税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其税基与税率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酌情确定,成为地方政府平衡财政收支的重要工具。 鉴此,财产税被学界一致公认为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二、实证分析——财产税收入地位的国际比较 纵观世界各国税制,绝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几乎都划属地方,并成为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县市一级地方财政的主力财源与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收入90%以上来自于税收。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并各自拥有比较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为财产税,目前,美国全部50个州下辖的共计8万多个地方政府,包括市、县、镇、学区和专区等都开征了财产税,地方政府可自主决定财产税的税基与税率。财产税一般只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左右,而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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