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案--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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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基础》 教案  PAGE 53 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正确区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基本含义及要求,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初步具备解决简单民事问题的能力。 主要内容: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教学重点:一、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二、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现在为世界上各国共同使用。那么什么是民法呢? 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市民法。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英语的表述为:Civil law。 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20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 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民法是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的调整对象,在下一个问题中解释)。 在理解民法概念的时候,还要注意区别以下概念: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法理体系所编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包含了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性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及不成文的习惯法规范等构成的民法法律规范体系。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以民事方法规范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民法是指除商(事)法、劳动法等以外的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区分,有利于明确和划清民法与商(事)法等的适用。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在法律适用上不作特别限制,普遍适用于全国,适用于一般人,适用于一般事项的民法典和民法性法律。 特别民法是指在法律适用上作某种特别限制,仅适用于特别区域,适用于特殊阶层的人,适用于特别事项的民法性法律。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部门及其诸多法律制度的理论,以及该理论的产生、发展规律和实际应用的部门法学学科。 以下,我们通过学习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理解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调整的对象为社会关系。每一具体的法律部门都以一定范畴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无论私有制为主导的社会还是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都概括为民事社会关系。民事社会关系包括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即纵向的财产关系,它不属于民法调整之列,主要由行政法、经济法来调整;另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 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人身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身权利,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与财产关系紧密相关,往往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着一定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普遍适用于该法律调整范畴的基准性法律规范。这种原则性法律规范既是能引导出相应法律规范的依据,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定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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