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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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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同犯罪客体要件具有紧密的联系。
犯罪客观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居核心地位。因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这个客观要件要素,是犯罪其他要件所依附的本体。没有犯罪客观要件,就没有犯罪客体,从而也就没有犯罪。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总则在对犯罪的故意、过失等范畴作规定时,包含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的分则性条文则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当然,有些犯罪由于是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明显,众所周知,刑法便没有详细描述其客观方面,但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中把握其客观方面的要件。由于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故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就是成立这种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反之,就不是这种犯罪的要素。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依据他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件,就没有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备。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4.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观方面必须认真分析其客观方面。通过考察罪犯实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才能正确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态度。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就不同的犯罪来讲,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依据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犯罪客观方面对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处罚的根据;其二,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因为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的不同而影响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齐备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刑法典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马克思曾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可见,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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