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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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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依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音似、包装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规格的药品等; (六)调配好的药品应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五条 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条 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指导。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家属或看护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用前振摇、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的用药,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处方调剂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 用药咨询指执业药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和公众进行的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与宣传。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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