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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南座 31 楼 31F, Hongkong Plaza, 283Huaihai Road(M), Shanghai, P.R.C. ZIP: 200021 TEL: 8621- FAX: 8621 关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均瑶(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钟景 勇律师、潘佳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发行“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1 / 29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验证,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交易商 协会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 29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发行人主体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英文名称: Shanghai Juneyao Group 法定代表人: 王均金 注册资本: 人民币八亿元整 设立日期: 2001 年 2 月 14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1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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