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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辅导讲义(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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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概述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了解”,简单了解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有何不同】 注意!当前世界上还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记起责任的统一公约。 一、普通法系国家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 二、大陆法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般由各国的《商法典》来确定。所以各国也存在差异。 1、法国 “运输代理”——对结果负责,当事人责任。 “货物转运代理”——代理人责任 实际运输过程中,法国???律允许发货人在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之间做出选择。 2、德国 除非本人亲自执行运输,否则不承担合理履行运输合同的责任。 德国法律下,托运人对因未合理履行运输引起的损失只能向承运人追偿。 3、我国 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07年】32、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上通常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错
第二节 我国有关代理法律规定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分析历年真题,一般会涉及有2分左右的题目】 备注!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所以涉及这方面的纠纷通常适用下列法律: ★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承运人、多式联运人或仓储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 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 (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 (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 【07年】6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具有( )基本特征。ABCD A.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C.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D.代理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就要用书面的。 (四)、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 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有3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3种情况: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五)、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归纳起来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了解)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 (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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