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法人联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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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法人联营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法人联营。 HYPERLINK /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概念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过章程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包括: 1、法人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主体有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是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同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经营,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三、在联营中主要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保底条款: 指联营一方参??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 (1)该条款无效; (2)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3)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1)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2)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 (3)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4)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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