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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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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公司大修项目二部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境外项目部和作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用于防止工作人员受到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危害因素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HSE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个人防护用品需求及配备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处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并负责审查进入公司的个人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个人防护用品质量、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首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尽量减少危害因素。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的配备标准,向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有缺陷或破损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工种所接触的危害因素,为员工选择、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事先消除或降低安全隐患,不应单纯依赖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
第十一条 员工要熟悉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 配备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工作岗位危害分析结果,在满足Q/SY 178-2009《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本单位的《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清单》。“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清单(样表)”见附录。
第十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验收,具体执行《长城钻探工程公司安全特种产品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依据《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清单》向员工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并保留发放记录。
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要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随产品一起交付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按照个人防护用品装备和使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为员工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对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各单位要根据现场使用频次、环境状态等因素评估确定更换周期,并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岗位HSE培训矩阵,定期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的培训,并对员工掌握的程度进行定期验证。
第五章 检查、洗消和废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首次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适用性进行测试,确保使用人员充分了解该用品的功能,掌握正确使用及维护方法。
第二十条 呼吸器及全包裹式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需要进行人员适应性检测,包括密闭性检测、皮肤过敏检测等,以保证员工正常使用,避免造成伤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在体检中发现存在个人防护用品防护不当或不足造成的伤害,应重新评估选择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的检查,确保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处于有效状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规定需定期检测的个人防护??品,各单位要按规定周期送检测机构检测,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多次或重复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要列出清单,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洗消),并建立相应记录。所有经过洗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下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
第二十六条 废弃的个人防护用品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维护和实施本单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修项目二部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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