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科生毕业论文档案及相关表格(学生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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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科生毕业论文档案及相关表格(学生用)

(本页为开题报告等档案材料的封面、打印)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档案材料 题目(中文):对第三者赠予行为效力的考察 学生姓名:邹燕 学号系 部:政治与法律系 专业年级:10级法学 指导教师:游志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制 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学生为主填写) (一)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者”、“二奶”的情况愈演愈烈,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他们几乎成为人们公认的破坏婚姻的第一杀手锏,而人们尤为关注的的是在离婚中对于配偶将财产赠予给第三者的行为的处理情况.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两方面的意义: 理论意义:即是对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考察.该类案件现在越来越多,其行为是否有效,涉案财产如何处理,不同的法官由于价值判断的不同也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裁判。亦有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各种理论分析,发表了很多论文研究。反对者认为将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中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而处分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无效,以及《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支持者则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从严把握,不能当某一问题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就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解释,这样做的后果有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们不应当绕过规则直接适用原则,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对这一行为的效力到底应该怎样认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第三者到底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得到赠予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这背后隐含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 实际意义:即在于在具体案件中更加作到公平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人格权,使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更好的衔接,使法律更加贴近群众,使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更加充分的利用法律,作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而非置法律于不顾,单纯依赖道德,民声,民意断案;也不能秉着一切只看法律如何规定,而死板教条,进而引起更大纠纷.总而言之,为了使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既满足民众对违背公序良俗之人挞伐的意愿,同时又能对当事人的权利和行为自由给予有力维护,对其作出实际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对第三者赠予行为的效力的研究由于每个人对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理解的不同,对其效力的认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风云。 国内研究: 吴瑞青律师在《妻子能否要求返还丈夫赠予第三者财产》一文中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依据本案事实张先生未经其配偶秦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李小姐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在权利人追认后方为有效,即在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秦女士有权撤销该赠予合同,要求李小姐全额返还赠予的价款。” 周旭在《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无效》一文中说:“第三者通过赠与协议获得财产的,“第三者”是否负返还义务和在多大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对于主观上无恶意的“第三者”,他们在赠与方应得的共有财产范围内有权获得“青春补偿费”;对于主观上有恶意、企图破坏他人家庭进而取而代之,或好逸恶劳贪图他人钱财的“第三者”,她们的“青春补偿费”应交出或收缴。” 李景华、韩峰在《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予第三者的效力》一文中指出:“处理这一问题应该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和原因而实施的给付金钱、财务的行为。首先要确立不予返还的原则,同时应审视这种做法是否与立法目的、公共政策严重违背,如严重违背,则在立法目的或公共政策的指引下可进行修正,例外的允许返还。同时,在运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解决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基于赠予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保护;2、倘若已经做出的不法原因给付,给夫妻另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当给予一般财产的返还;3、鉴于争议归属的当事人尚在,并为此诉讼到法院,如法院判决予以制裁,将财产收缴国库,似带有明显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性质,有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力干涉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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