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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例(十一~十四)
融资租赁案例(十一~十四)
案例11:关于担保问题
——问题:约定保证人于逾期xx日内代为承担还款责任的保证合同,是否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担保合同中虽未写明“连带”字样,可否根据其实质内容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华和日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密合成 纤维总厂、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 支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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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三路 121号。
????法定代表人:戴方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沸涛,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高密合成纤维总厂,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东 首。
????法定代表人:毛德斌,厂长。
????被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住所地, 高密市城南 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启先,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玲,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宗敏, 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干部。
????一、基本案件事实
????1986年10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市支行(以下简称高密工行)向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司)出具担保函,道:“我县化纤厂以租赁方式引进丙纶生产线技术设备项目业经省外经委、计委、财政局以(85)鲁经贸外字第270号文批准,由你公司承办。引进设备价款包括保险费、海运费等加上租赁期间的利息共需用汇385万美元,由工厂按照租赁合同之规定分三年五次归还。按现在牌价折算。约需1424.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外汇资金。此人民币数应以每次租赁费当日牌价为准。经我行审查,该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有还款能力,愿承担此项目的还款担保责任。一旦该项目不能按租赁合同规定交纳租赁费时,你公司可直接向我行联系,我行见单后,保证按有关规定承付。”1986年10月4日,华和公司与高密合成纤维总厂(原高密丙纶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合纤厂)签订了租赁合同),高密工行为该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合纤厂承租华和公司空气变形机一台,租赁期限42个月,自华和公司对外付款日起计算租赁费,总租赁费1,274,170.14西德马克,合纤厂以日元支付合同项下的租赁费(日元对西德马克的兑换率以华和公司对外付款日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准),分6次付清。合纤厂如迟付租赁费,按本期迟付额每天向华和公司交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月计算。租赁期内,物件所有权属于华和公司,租赁期满后,合纤厂留购。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拒事故外,合纤厂若不支付租赁费或两次以上迟付租赁费及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均视作违约,华和公司有权向合纤厂提出索赔要求。担保人高密工行在合纤厂“确实无力按期还款时,于逾期10日内代合纤厂承担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还款责任”。租赁合同生效后,华和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合纤厂。合纤厂承租后,未按约定缴付租赁费。1992年12月28日,鉴于合纤厂“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赁费”,华和公司与合纤厂经过协商签订了HILA86160B号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把各期租赁费支付日顺延,根据拖欠租赁费额重新计算租赁总成本。总租赁费变更为104,732,754日元,自1993年3月29日起计息,租赁固定年利率8.5%,租赁还款期自1993年3月29日起至1993年9月29,B止,分二次还清。如合纤厂不能按期还款应交纳迟付利息或滞纳金。担保单位高密工行同意上述变更,并继续为合纤厂在“在HILC86160号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华和公司、合纤厂和高密工行在补充协议上盖章。补充协议生效后,合纤厂仍未交付租赁费,高密工行也没承担担保责任。至1996年6月, 合纤厂欠华和公司租赁费本金104,732,754日元,迟付利息32,662,615日元(或滞纳金62,263,622日元),其他垫付款6581.71美元。华和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索租诉讼。
????二、起诉与答辩及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原告华和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合纤厂于1986年10月4日签订HILC86160号融资租赁合同。高密工行为合纤厂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我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合纤厂应于1990年8月8日至1993年2月8日平均分六次付清全部租赁费。但该厂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我方作出让步,双方并于1993年12月2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合纤厂于1993年3月28日、9月28日分两次付清全部租赁费,高密工行继续提供担保。但合纤厂仍未执行补充协议。在合纤厂屡屡违约的情况下,我公司多次要求高密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该行未理会。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04,732,754日元,支付滞纳金43,097,528日元及诉讼期间的滞纳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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