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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根据新办法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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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为维护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
第三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遵守国家、河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在XX市辖区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担保及其他担保业务(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以股东出资入股的方式设立。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全部为货币(人民币)出资。
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占比(%)XX公司法人6000货币60张三自然人3000货币30李四自然人1000货币10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九条 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6、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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