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工期延误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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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工期延误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

第  PAGE 11 页 共  NUMPAGES 11 页 工期延误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概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我们国家的建筑市场也持续火爆,因此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纠纷类型总体来说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因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纠纷,第三类是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上述三类纠纷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同时产生的,最具体的表现就是当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就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为由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以达到少付,不付工程款的目的。工期延误,意味着工期索赔,即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本文将着重对工期延误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 二、工期延误的认定 1、工期 在对工期延误进行认定??前,首先要明确工期的概念。工期一般都是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的相应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4条对工期的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一般来说对于工期约定是固定的,不会产生争议的,会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的确定。 示范文本对于开工日期的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在实践中,确定开工日期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4)其他会议纪要。在大多数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如果存在多份文件,而且每份文件确定的开工日期又是不一致的话,应当以最接近实际开工日期的文件确定开工日期,即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文件顺序为开工令(开工报告)、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示范文本对于竣工日期的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基本上是不一致的,因此,对于竣工日期很容易产生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专门明确了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规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应该说,通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基本上是能够明确竣工日期从而确定工期,尽管第十四条规定的三款内容都会产生相关的争议。 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争议在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目前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单位在验收报告上签章认可,然后按照规定送质监部门盖章,最后送工程档案部门进行备案。上述验收过程中会产生签章认可日、质监盖章日、归档备案日三个日期,对于以哪个日期为竣工日期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争议在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拖延验收的期限要求是多长时间?是否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2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及通用条款32.3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的规定,拖延验收的期限为28日? 第十四条第三款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由于双方会对客观事实认定产生争议,从而对转移占有之日产生争议。 案例一: 案例来源:建筑律师,网址:/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90 1999年3月9日天津市某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建筑公司对甲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建筑面积为6036m2,工程造价为730元/m2,工期为1999年3月26日至1999 年11月8日。付款方式为乙公司垫付工程款至四层主体,甲公司在乙建筑公司垫完之后即拨付以完工程实际担负部分的70%,除尾款5%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外,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1999年4月15日,双方就上述工程订立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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