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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下埋藏物的权属问题
浅谈地下埋藏物的权属问题;村民自家田中挖出疑似乌木?转运中被镇政府暂扣; 德阳什邡南泉镇村民林凤霞在自家责任田挖出巨型“乌木”,正要转运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到,将已装上拖拉机的一大块“乌木”暂扣,并运往当地派出所。镇政府认为“乌木”是国家所有,已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林凤霞认为“乌木”是从自家责任田里挖出,理应属于自己所有。“乌木”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村民质疑:为何不能由自己处理
“在自家农田里挖出‘乌木’,凭什么扣留,扣留的依据是什么?”林凤霞说,“去年南泉镇也曾挖掘出乌木,镇政府就没有扣留,交由村民自行处理。”
镇政府回应:可行政复议或诉讼
“林家只是承包责任人,只有30年的权限,这个‘乌木’在地下至少埋了几百年,不应该是林家的。”南泉镇政府副镇长赵华说,“如果林家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进行确权诉讼。镇政府正在制定一个乌木管理办法,防止更多村民破坏耕地去挖乌木。”
。;去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实际价值估计2000万。而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宣布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同样的事,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当地林业部门把古树从河道运到了一家企业的厂房里。;、;土地资源: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在一定技术条件下能被人类利用并创造效益的土地。法律规定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
矿产: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或岩石风化的、或岩石沉积的)矿产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
文物: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乌木: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
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此来主张权利也不能令人信服,还有其他的法律依据都显得牵强。
; 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乌木是否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见。由于法律并没有更细致的解释性规定,对于该条规定的“埋藏物”,一般笼统地理解为埋藏于地下的物质。有观点解释为有价值的、通过人工或自然变化(如地震、洪水、火山等地理变迁)的埋藏于地下的物质。但是,“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基于这一方面,难以对其权属作认定。;通过立法完善来提供解决办法;此外,国家应尽快建立奖励机制,可以尝试设立发现文物、动植物的评级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平衡发现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所有物,防止黑市泛滥,维护社会秩序。;上缴国家没什么问题,只是奖励金多少的问题:花自己腰包挖出值2000万的东西给你,给个7万奖励就了事……难免被百姓质疑财产的真正流向,是否被利益集团所据。
春秋鲁国有个规定,在外地发现鲁国人当了奴隶,赎回可获得国家的奖励。子路在外地赎回几个奴隶,回国后,国家要奖,他自命清高说不要!结果孔子骂说你这么标新立异,以后谁还敢要奖励?没了奖励,谁还愿意去主动赎回鲁国的奴隶?你这不是害了那些流落在外的鲁国子民么?!
;地下埋藏物的权属问题,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相信在屡次出现的个案影响下,法律能得到相应完善。也希望更多其它涉及百姓民生利益的事件能得到双赢的解决。;谢谢大家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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